來源:浙江省應急管理(lǐ)廳、最高(gāo)人民檢察院等
近日,浙江省應急管理(lǐ)廳發布《省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安全生産領域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的(de)通報(第二批)》。其中1例涉及建設工程領域。
杭州蕭山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蕭政儲出2020 (36)号地(dì)塊建築施工項目違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險作業罪案。
2021年(nián)5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lǐ)局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對蕭政儲出2020 (36)号地(dì)塊建築施工項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杭州通達集團有限公司在塔吊頂升作業中存在違法行為(wèi):
塔吊司機邵某某持有的(de)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注銷;
項目安全員吳某某違反規定未将塔吊頂升作業情況告知監理(lǐ)單位,未對塔吊頂升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管理(lǐ);
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違反規定,未通過具有安拆維保資質的(de)單位擅自(zì)将無工作單位的(de)人員安排至工地(dì)從事塔吊頂升作業。
上述違法行為(wèi)系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kě),擅自(zì)從事建築施工高(gāo)度危險生産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de)現實危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依法對塔吊司機邵某某、項目安全員吳某某、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後的(de)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de)三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hé)國刑法修正案(十一(yī))》第一(yī)百三十四條之一(yī)第二項:“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lǐ)的(de)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yī),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de)現實危險的(de),處一(yī)年(nián)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yī))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de)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de);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責令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de)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de);
(三)涉及安全生産的(de)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kě),擅自(zì)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等高(gāo)度危險的(de)生産作業活動的(de)。
過去(qù)我們常見的(de)“關閉”“破壞”“篡改”“隐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zì)”活動等違法行為(wèi),将不再隻是行政處罰,将被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不是出了事故才會追責!
涉嫌危險作業,可(kě)能造成嚴重後果,也是犯罪!
01 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02 抽堵盲闆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03受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
04涉爆粉塵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05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06 高(gāo)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07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08吊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